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杨某某。
原审被告汤阴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原审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某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上诉人韩某、上诉人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因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诉人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杨某某,原审被告汤阴县粮食局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某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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