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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行初字第5号原告杨某诉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

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局局长。

原告杨某诉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杨某于2010年11月3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0年12月2日,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林玉洁

人民陪审员向昌祥

人民陪审员张晓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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