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路局,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8。
法定代表人贺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庆,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54岁。
被告唐某,女,55岁。
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路局与被告朱某、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同年11月2日,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路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路局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会同县X路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会同县X路局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某燕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