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