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
被告湖南合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代湖南合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8日进行调解。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从2011年4月起向被告销售无烟煤,双方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原告依约供应无烟煤,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
2、判令被告按逾期付款金额支付给原告每天百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1年4月起向被告销售无烟煤,双方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原告依约供应无烟煤,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合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x元货款支付给原告唐某;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湖南合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林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