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3月28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被警方抓获,2011年3月3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宜阳县X村民张某辰(已判刑)等人承包本村X村民杨某丁x等人发生矛盾。1998年7月13日中午,张某辰、张某辰(两人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丙、张某国、张某官、张某阳(四人已判刑)等数十人持木棍、铁锨等工具到该村X路上寻找杨某丁x等人,未找到,各自回家。当天下午杨某丁x纠集杨某戊、杨某丁x等十余人也在杨某丁x家商议对付张某的办法。下午5时许,杨某丁x骑摩托车经过张某辰家门口时,因张某丙挑衅,引起张某家族数十人与杨某丁家族十余人对峙叫骂,并发生斗殴。斗殴期间,张某丙先用木棍将杨某丁x手中的锨把打断,又一棍打中杨某丁x头部致其倒地,被告人张某甲持棍伙同张某国等人上前殴打杨某丁x。后张某甲等人又追打杨某丁、杨某乙等人,张某甲用棍击打杨某丁x左肩部,并击打杨某丁头部。其余杨某丁人逃走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伙同张某丙等人再次击打杨某丁x、杨某戊、杨某丁x等人。此次双方斗殴造成杨某丁x因颅脑损伤当晚死亡,杨某丁因颅脑损伤诱发心脏疾病急性发作于1998年9月5日死亡,杨某戊重伤,杨某乙、杨某丁x轻伤,杨某己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以下证据: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同案犯张某辰、张某官供述、被害人杨某戊、杨某丁x、杨某己、杨某丁x、杨某丁陈述、证人杨某丁仁、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王某、高某、张某x、张某癸证言以及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自己没有打杨某丁x、杨某戊及杨某丁头部。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宜阳县X村民张某辰(已判刑)等人在承包本村X村民杨某丁x等人发生矛盾。1998年7月13日中午,张某辰、张某辰(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丙、张某国、张某阳、张某官(四人已判刑)等数十人在张某辰家中商议与杨某丁家族打架,之后张某家族数十人持木棍、铁锨等械具到该村X路上寻找杨某丁x等人未果,各自回家。当天下午杨某丁x纠集杨某戊、杨某丁x等十余人也在杨某丁x家商议对付张某的办法。下午5时许,杨某丁良在去找杨某丁商议的路上与张某丙相遇,发生争吵。后杨某丁x叫来杨某戊、杨某丁命等十余人持锨、锄、假炸药包出去找张某丙等人。张、杨某丁家族在姚xx家附近发生对峙叫骂,并发生械斗。打斗中,张某丙先用木棍将杨某丁x手中的锨把打断,又一棍打中杨某丁x头部致其倒地,杨某戊用石头击伤张某丙,张某甲持棍打杨某丁x身上。后张某甲等人又追打杨某丁、杨某丁x等人,张某甲用棍击打杨某丁x、杨某丁左肩部,张某甲脸部也被打伤。杨某丁部分人逃走后,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再次对已倒地的杨某乙、杨某丁等人进行殴打。后双方把各自伤员送往医院救治。杨某丁x于当晚死亡,杨某丁于9月5日死亡。经鉴定,杨某丁良因颅脑损伤死亡,杨某丁因颅脑损伤诱发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骤死,杨某戊重伤,杨某乙、杨某丁x轻伤,杨某己轻微伤。案发后张某辰、张某辰、张某国、张某官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张某甲于2011年3月28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被警方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戊、杨某乙、杨某丁x、杨某己、赵xx自愿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张某丙拿木棍打杨某丁x,杨某丁x拿锨挡了一下,把锨把打折了。后来我、张某国也上,张某丙又打了第二棍把杨某丁x打倒在地上,这时候我大哥(张某国)拿锨,我拿木棍往杨某丁x身上打。好像是朝杨某丁x的腿上打了一棍。我转身拿着木棍朝杨某丁x左肩部位打了一棍,把杨某丁x打倒在地。我们还追打杨某丁人,后来没追上,我们又拐到打架现场,看见打架现场有三、四个人,我和二哥张某丙走到杨某乙旁边,朝杨某乙身上每人打了一棍,我拿木棍照杨某乙大腿上打了一下。我记得拿棍打杨某丁一棍,好像是打在杨某丁的左肩附近,当时杨某丁是拿着锄站着,我打了他一棍后,杨某丁向右侧倒,右手按住地了。后来我到村诊所包扎去了。
2、同案犯张某辰供述,证实该纠集张某人与杨某丁人打架及张某甲参与了打架的事实。
3、同案犯张某官供述,证实张某甲拿一锨把在打架现场。
4、被害人杨某戊陈述,证实张某甲等人撵着杨某丁x打,又打了杨某丁、杨某乙、杨某己。
5、被害人杨某丁x陈述,证实自己被张某官、张某辰、张某国用锨、棍打,张某甲也参与打架了。
6、被害人杨某己陈述,证实现国拿锨、国海拿棍打杨某丁x。
7、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张某丙、张某甲拿着棍围着我打,后又去打杨某丁x和杨某丁x。
8、被害人杨某丁陈述,证实张某甲用棍把我的锄把打断。
9、证人杨某丁x证言,证实看到张某丙拿棍照杨某丁x头部打了一下,把杨某丁x打倒在地。张某甲、张某官又照杨某丁x、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丁x等重新打了一遍。
10、证人杨某庚证言,证实看到张某丙、张某甲、张某国围着杨某丁打。拐回去张某甲用棍打杨某丁x、杨某戊,后又去打别人。
11、证人杨某辛证言,证实张某甲打杨某丁x一棍,张某甲、张某国打杨某丁x身体上部。
12、证人杨某壬证言,证实见打杨某丁的是张某甲、张某国、张某辰、张某辰。
1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张某甲打杨某丁良的上半身。
1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张某丙、张某甲等人围着杨某丁x打。杨某丁人被追散后,张某甲又拐回来打杨某丁x。
15、证人张某x证言,证实当时打杨某丁的有张某国、张某甲、张某官。
16、证人张某癸证言,证实当时张某甲拿棍从北边回来去打杨某丁x。
1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丁x符合钝器伤特征,因颅脑损伤死亡;杨某丁因颅脑外伤诱发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骤死。
18、伤情鉴定结论,证实杨某戊因颅脑损伤致运动性失语及右侧面瘫,伤情属于重伤。杨某丁x、杨某乙的伤情属轻伤范围。杨某己的伤情属轻微伤。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先后持械殴打四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连杰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人民陪审员宋某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