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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3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拘网上追逃,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7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底,万某霞(已判刑)伙同邵勤学(另案处理)预谋以结婚之名诈骗他人钱财,后万某霞使用假名字“杨芹”在周口市广播电台打征婚广告,编造假婚姻介绍所,骗得张X与万某霞相亲,万某霞为取得张某信任,安排被告人王某冒充其父亲,在王某的帮助下先后骗取张X现金7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万某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万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捕经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关海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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