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龚燕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