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本市新华区X村民王XX、吕XX夫妇之子吕XX发烧,夫妇二人带其到赵某某(无行医资格证)开的赵某诊所就医。赵某吕检查后,为其开了四包头孢氨苄。回家后王XX、吕XX喂服吕XX一包后,其口鼻流黄某、呕吐,遂送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吕XX死因进行鉴定:“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吕XX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申请书、诉状、死亡通知书、提取单、新华区卫生局证明、鉴定结论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本市新华区X村民王XX、吕XX夫妇之子吕XX发烧,夫妇二人带其到赵某某(无行医资格证)开的赵某诊所就医。赵某吕检查后,为其开了四包头孢氨苄。回家后王XX、吕XX喂服吕XX一包后,吕XX口鼻流黄某、呕吐,遂送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吕XX死因进行鉴定:“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吕XX撤回起诉并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5月23日,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一个女的到我的诊所咨询说:“孩子发烧,吃了一包多瑞之清,还有点烧”。我说:“你已经给他吃过药了,回去再观察观察”,她就走了。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那个女的和她丈夫一起又抱着孩子去了,说孩子发烧,我摸摸头有点发烧,肚子有点涨,我说吃点退烧药、消炎药。她说家有好娃娃(抗病毒药),我又给她拿四袋头孢氨苄颗粒,让她每次吃一袋,这四袋药1.5元,她给钱后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那个女的到诊所找我说:“孩子吃了你的药吐了,现正在医院抢救,嘴里、鼻子里往外流黄某”。我说:“那药也不会那么快发挥作用”。她认为是孩子吃药出问题了,我认为不是,她就打110报警了。我没有行医资格,我是以前鲁山卫校毕业,有乡村医生证。我也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原先在鲁山有乡村医生证,鲁山县卫生局发的个体医生行医证,89年颁发的还有没有效力我不清楚。我取保候审后,手机丢了,去了我二妮家住,还去了小闫家住,我犯罪的情况他们都不知道。口服药不像针剂,要求皮试,所以我对此事没有责任,但非法行医我承认。
2、证人王XX陈述:2009年5月23日下午17时-18时许,我儿子吕XX发烧38度多,去光明路北头圣光大药房买了一盒“瑞之清”让他喝了半袋,喝后退烧了。X号上午,8-9时又发烧了,我又让儿子喝了一袋多“瑞之清”,喝后儿子有点出汗,我们又把儿子抱到西边叫“强”的诊所,“强”说:“你让儿子吃的太多了,啥药都别吃了,回家多喝点糖水”。我不放心又抱到“赵某诊所”,大夫说“你喂药就是太多了,回去观察观察”。25日中午,我又把孩子抱到“强”的诊所,“强”说不敢让孩子吃药了,下午不中输点水。下午又去到“赵某诊所”,想着赵某是老大夫,赵某摸了摸孩子的头说:“孩子有点发烧,先把烧退掉,肚子有点胀”。我说:“西边大夫说不敢吃药了。”赵某夫说:“没事,昨天到现在这么长时间了,药劲已过去了”。然后给拿了四袋头孢氨苄颗粒,说再开点“好娃娃”。我说家里有,赵某:“头孢氨苄颗粒每天三次,一次一袋,好娃娃一天三次,一次半袋,四袋氨苄颗粒1.5元”。我回家后先喂孩子半袋好娃娃,又喂喝了一袋头孢氨苄颗粒。喂完不大一会,孩子呕吐,然后嘴里、鼻子里往外冒黄某。我赶快打120,没等120到,我与丈夫打的去市中医院,到中医院开始抢救,抢救无效死亡。25日下午孩子抢救时,我打110报警。当时在赵某某那开药时,我当时不放心又问了五六遍,他都很肯定地说没事,吃点药就好了。后来我说家里有好娃娃,然后他就给拿了四包小儿正常用药。赵某:“小儿正常用药每天三次,一次一袋,好娃娃一天三次,一次半袋”。我回家后先喂孩子半袋好娃娃,又喂喝了一袋小儿正常用药。喂完不大一会,孩子呕吐,然后嘴里、鼻子里往外冒沫。嘴唇泛白。我赶快打120,没等120到,我与丈夫打的去市中医院,到中医院开始抢救,孩子在中医院抢救时,我回去找赵某某说了我孩子的情况,赵某某说是血压下降的表现,他没有责任,我说那我打110报警,他说打你就打,我就打了110报警,之后我急忙返回中医院知道我孩子抢救无效死亡,中医院说检查时就没心跳了,在抢救的过程中发现肺都出血了。110干警后来赶到中医院说:“赵某某已经承认卖给你头孢氨苄,这是药盒,你保存着,你要走法律程序,110给你作证。”这时我才知道小儿正常用药是头孢氨苄颗粒。案发后赵某某及其家人没有对我家进行赔偿。我希望他能合理赔偿我们家的经济损失,如果赔偿合理,希望法院考虑他年事已高,从轻处罚。
另有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抓获经过、吕XX死亡通知书、提取单、新华区卫生局证明、河科大司鉴中心[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书及民事诉讼撤诉书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赵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