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何XX
被告白XX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白XX、被告吴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被告吴XX的个人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白X、被告吴XX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罗红荣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友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