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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白x、吴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何XX

被告白XX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白XX、被告吴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被告吴XX的个人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白X、被告吴XX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罗红荣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友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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