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X组X号。
被告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涛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