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攸县人,攸县供销社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生资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94年元月2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10月23日,共同生育女孩陈某。自2006年起,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因此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由法院判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应当由原、被告各分一半。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自2006年起,因原告对被告没有感情并拒绝与被告同居生活而至双方分居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94
年元月2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10月23日,共同生育女孩陈某。婚后几年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因此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
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由原告周某按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2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小孩自2012年上学期起的学费由原告周某承担40%,被告陈某承担60%,小孩仍系双方子女。
三、原告周某自愿当庭支付现金x元给被告陈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