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56-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匡某某,男,郴州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永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盛所有的位于北湖区X路X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市X区第(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北湖区X路X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市X区第(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