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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遗赠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56-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匡某某,男,郴州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永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盛所有的位于北湖区X路X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市X区第(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北湖区X路X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市X区第(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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