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镇常庄。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坤玲,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建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杨正兴、被上诉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王胜利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