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建材综合市场。
负责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上诉人沈阳市某建材综合市场与被上诉人曹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某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主审,审判员冯立波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某建材综合市场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某建材综合市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某建材综合市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某建材综合市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顺
审判员冯立波
审判员赵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