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黑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黑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