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某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主审、审判员冯立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67元,由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某顺
审判员冯立波
审判员赵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卓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