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汉族,50岁。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邓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被告邓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江某承担。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