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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与被告肖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欠费专岗职工,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与被告肖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肖某于2011年8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电话费513.62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11年7月13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友元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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