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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黄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丁,男。

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黄某甲、黄某乙以黄某丙、黄某丁强占其所诉房产为由,向内黄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2007)内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所公证遗嘱上的应得房产,要求黄某丙、黄某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黄某甲、黄某乙已于2009年12月份以其父母用遗嘱的方式让其继承上述房产,黄某丙、黄某丁强占上述房产为由向内黄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该案已经受理,案号为(2010)内民初字第X号,本案与(2010)内民初字第X号案当事人相同、诉讼理由相同、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故本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应再予受理,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甲、黄某乙的起诉。

黄某甲、黄某乙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涉诉的是继承民事法律关系,而上诉人在2009年12月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侵权,两次立案案由性质明显不同,是因两种不同权益受到侵害所起诉的案件,分别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况且,2009年12月份所立的侵权案件,我们已于2011年6月23日撤诉并收到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因此从法律上的任何角度来讲,原审法院认定重复立案都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甲、黄某乙起诉本案的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黄某甲、黄某乙虽于2010年12月22日以排除妨碍为由向内黄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其已于201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内黄某人民法院亦作出(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故原审法院以当事人相同、诉讼理由相同、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黄某甲、黄某乙起诉的理由不当。黄某甲、黄某乙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指令内黄某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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