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审理程序错误以及被告人周某在盗窃犯罪中应为主犯为由提出抗诉;上诉人袁某、周某均以其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需重新开庭进行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俊峰
审判员张瑞田
代理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