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郑xx,xx市X区xx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出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易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原告冯xx诉被告谭x、易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谭x、易x下落不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告期间,被告谭x、易x于2011年6月2日到本院领取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湘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佩均、李树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7月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xx诉称:被告谭x、易x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18日二被告找原告称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人民币x元。原告考虑到朋友做生意需帮忙也在情理之中,于是就借了人民x元给被告,被告也写下了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被告却未履行承某,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躲避不见也未曾还钱,以致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利息2000元;2、被告承某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x、易x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金额是x元,而不是x元;欠条上的时间与实际借款日期不符,是在原告逼迫下写的欠条,以致误写了时间,实际时间是2011年3月18日,而欠条上的时间是2010年3月18日;借款并非因生意周转需要;愿意还款x元,但要求分期还款,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谭x、易x系夫妻关系,原告冯xx与被告谭x系朋友关系。被告谭x、易x向原告冯xx实际借款x元,并由被告谭x出具借条,借条上署明“今借到冯xx人民币陆万元(x元),分一年还清,按每月伍仟元还款。借款人:谭x.3.18”。但被告谭x、易x并未还款,冯xx多次寻找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谭x与易x在本次借款后另向原告冯xx借款1000元,但未出具欠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x、易x自愿在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冯x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冯x元,合计x元(含被告谭x、易x未出具欠条的1000元);若2011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谭x、易x未偿还x元,被告谭x、易x自愿另行承某从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原告冯xx可向法院申请全案x元执行;
二、原告冯xx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冯xx自愿承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湘军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