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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本市X路、顺义路与需制假证的陈旭东商定,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制作假身份证3件,并收取押金人民币30元。次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在上述地点将按要求伪造的身份证3件(分别为陈某,身份证号码XX;陈旭东,身份证号码XX;陈旭东,身份证号码XX)交给陈旭东,并收取人民币170元,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缴获的上述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赃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证件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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