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略),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
原告余某与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世红适用简易程序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兴浩、被告薛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同居,2002年、2003年分别生育两个子女。婚后因被告脾气不好,喜欢赌博,原、被告经常打架,被告多次将原告致伤,致使两人感情破裂。2009年9月2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告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伤害。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薛X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八年婚姻基础,生有两个子女。被告入狱前,都是被告一人挣钱养家,原告在家带小孩。原告成天打牌输钱,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都能原谅。被告入狱两年多,原告写有家信一直鼓励被告,并经常到监狱探望,给被告送钱送物。被告入狱两年多,两个子女都是由被告母亲抚养,原告曾向我借款二十万元,有原告书写的欠条,外面也有五六万的债务。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遇而认识,从认识的第二天就同居生活,2003年9月2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某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薛X嵘;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薛X源。原、被告婚后前几年,感情较好,以后常为家庭琐事扯皮。2009年,被告到江苏省务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从2009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告入狱后,原告也外出江苏省务工,给被告写有家信并曾多次到监狱探望被告,两个子女由被告的母亲杨X前香代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结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询问王X、杨X的笔录、入监通知书,被告出示的原告书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答辩,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某,属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告给被告写有家信并到监狱探望,证明感情未完全破裂,且被告正在服刑,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其改造,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世红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韩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