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洋县百货公司职工。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荣,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城镇居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荣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余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85年4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x。婚后双方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和睦,2006年5月21日,被告以回娘家化解父母矛盾为由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原告虽多方寻找被告,但一直无被告任何音讯。现被告下落不明四年多时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某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4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86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x(现已成年)。2006年5月21日,被告接到娘室电话得知其父母在家发生纠纷,原、被告遂一同回被告娘室劝解,当天被告以要留下陪其母亲为由未与原告一同回家,之后被告从其娘室外出去向不明。原告曾多次去被告娘室寻找被告,但其娘室亲属均表示不知道被告下落,原告还托亲戚朋友多方打听被告,但至今无被告任何音讯。2010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0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来本院应诉。现已逾期,但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某。因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双方财产等情况不能核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洋县X镇人民政府及柳树庙村X镇X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洋县百货公司证明,法庭调查余xx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应和睦相处。但由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从2006年5月21日外出后,至今长达四年多时间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双方财产、债某、债某等情况无法核实,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永恒
人民陪审员王文侠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