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闫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于2009年4月28日开出的(略)号银行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4月28日,收款人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略),申请人闫某,备注:投标保证金)无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于2009年4月28日开出的(略)号银行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4月28日,收款人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略),申请人闫某,备注:投标保证金)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闫某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平
审判员程国伟
审判员李淑慧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吕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