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周某某,郑州市管城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其中婚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刘某龙由被告抚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刘某龙不愿与被告一起生活,且被告在离婚后精神出现问题,居无定所,不具备照顾刘某龙生活及学习的条件。原告的经济状况及居住环境均有利于刘某龙的健康成长,且刘某龙与原告及家人感情深厚,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为给婚生子刘某龙一个良好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刘某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郭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1993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出生),男孩取名刘某龙(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分别与1996年7月、2003年8月、2008年8月、2009年8月四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9月17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号为(2009)管民初字第X号,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婚生子刘某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将婚生子刘某龙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
案件受理后,依据被告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小魏庄X号),本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经调查,被告现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小魏庄X号居住,其在(2009)管民初字第X号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电话已停机,导致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相关材料,本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2009年9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经过本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应当遵守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根据双方约定婚生子刘某龙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双方离婚后仅过半年时间就要求变更婚生子刘某龙的抚养权,未向本院提交有力证据,故原告要求变更刘某龙抚养权证据不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含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满良
审判员武慧鑫
人民陪审员顾田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