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路*****号。
负责人蒋某乙,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先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号。
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醴陵市人,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北站职员,住湖南省醴陵市X村*****室。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雅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赞担任记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先衡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刘**经本院合某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某。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略)的信用贷记卡,截止2011年7月5日,共透支人民币本息6876.15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某权益,逐诉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7.89元,利息1712.82元,滞纳金4262.61元(计算到2011年7月5日),合某人民币6876.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牡丹卡领用合某》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贷记卡,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合某关系的事实;
4、账单一份。证明被告透支的实际金额和利息。
被告刘**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亦未到庭进行质证,则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3、4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予以采信。
综合某告的辩论意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9年4月16日,被告刘**向原告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并经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部审查批准,同意刘**办理牡丹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一份《牡丹卡领用合某》。期后,工商银行向刘**发放了卡号为(略)的牡丹贷记卡金卡。该牡丹卡首次批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透支期限为自记账日起2年。刘**持卡后,从2009年8月25日起开始透支,截止2011年7月5日,刘**累计透支本金897.89元,利息1712.82元,滞纳金4262.61元(计算到2011年7月5日),合某人民币6876.15元,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多次电话向其发出归还透支款通知,但刘**至今未能偿还透支款,由此酿成本案纠纷。工商银行逐诉某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7.89元,利息1712.82元,滞纳金4262.61元(计算到2011年7月5日),合某人民币6876.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牡丹卡领用合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合某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已经生效的合某,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某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因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履行偿还透支款义务,而酿成本案纠纷。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624.31元。合某法还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209.28元,滞纳金3305.07元(计算到2011年7月7日)的诉某,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欠款本金897.89元,利息1712.82元,滞纳金4262.61元(暂计算到2011年7月5日),合某人民币687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9元,合某人民币11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应在递交上诉某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某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某。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某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的后果。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赞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