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516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吴保恒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