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郴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侨能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德雅公寓A栋。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侨能达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郴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16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之前,苏仙区人民法院已对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郴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侨能达实业发展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安波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