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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系鲁某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鲁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房子是私人的,不应收取物业费。物业管理公约是开源物业公司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同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开源物业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鲁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鲁某与开源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鲁某主张物业管理公约是开源物业公司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缺乏相应证据。开源物业公司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标准进行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鲁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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