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a尾随被害人孙a,至本市闵行区X路、庙泾路口东侧30米处,趁孙不备,夺走孙价值人民币50元的黑色女式包1只,内有人民币415元、余额为人民币355.30元的百联电子消费卡1张。被告人陈a被群众当场扭获。
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a的陈述,证人曾a的证言,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