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2006年10月18日,被告李某某收购我丈夫王XX花生果,共计欠货款x元。2008年8月10日,我丈夫王XX病故,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货款。现要求被告付清货款x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欠原告花生果款x元不错,我现在生活困难,以后有能力一定还。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8日,被告李某某收购原告吕某某丈夫王XX花生果,共计欠货款x元,并于同日出具一欠条。2008年8月10日,王XX病故,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吕某某丈夫王XX货款x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据,王XX病故,该债权由原告吕某某继承。现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吕某某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钟
审判员丁胜明
审判员史锋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