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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慧敏与彭维明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欧阳慧敏:
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彭维明一案,已于2011年1月15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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