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X乡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男,1949年农历9月9日,汉族,文盲,村X乡X村X组,系吴某甲父亲。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村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人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华,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