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肖瑾华、吴欢欢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11月3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瑾华、吴欢欢于2011年12月21日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该决定书内容已得以履行。至此,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沅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