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张羽,郑某市X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戊。
被告曹某,男,38岁。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为追款,原告起诉至贵院后,双方于2009年8月17日在庭上达成还款付息协议,但是原告同意撤诉后,被告并未如期支付利息,故再次诉至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6500元(暂定2011年10月17日判决之日)共计x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王某戊的有关信息到公安机关查询,未查到被告王某戊的相关身份情况。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戊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据,其所诉被告为不明确,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