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与王某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张羽,郑某市X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戊。

被告曹某,男,38岁。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为追款,原告起诉至贵院后,双方于2009年8月17日在庭上达成还款付息协议,但是原告同意撤诉后,被告并未如期支付利息,故再次诉至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6500元(暂定2011年10月17日判决之日)共计x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王某戊的有关信息到公安机关查询,未查到被告王某戊的相关身份情况。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戊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据,其所诉被告为不明确,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秋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