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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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