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