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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总某诉被告全XX、陈XX、陈XX、全XX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总某。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某理。

委托代理人雷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全XX,男,汉族。

被告陈XX,男,汉族。

被告陈XX,男,汉族。

被告全XX,男。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鞠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总某诉被告全XX、陈XX、陈XX、全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总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总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XX总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六月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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