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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1958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海门市曼博莱电子有限公司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马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徐州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住徐州市泉山区X村X号楼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镇卫生院(又称贾汪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该院副院长,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朱某刚,江苏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贾汪区X镇X村卫生室(又称贾汪区X镇青山泉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站站长。

负责人董某某,该站负责人。

上诉人马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卫生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8)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朱某刚,原审被告贾汪区X镇X村卫生室的负责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8)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某丽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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