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徐某油款x元,被告李某自愿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原告自愿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自愿撤回对李某的起诉,保留诉权。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长兴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