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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李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徐某油款x元,被告李某自愿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原告自愿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自愿撤回对李某的起诉,保留诉权。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长兴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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