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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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熊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向原告借款x元,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

两被告辨称:借款情况属实,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本院查明:被告熊某某于2006年4月12日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9.96‰,到期日为2007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熊某某仅还息735.32元,本金及后期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熊某某、朱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6000元(至2010年9月29日止),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10月29日前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合计335元,被告熊某某、朱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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