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又名韩X),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系韩某甲儿子。
委托代理人师清亮,河南圣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又名韩X),男。
委托代理人花宜平,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师清亮,被上诉人韩某丙及委托代理人花宜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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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