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
被告何某乙,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甲以被告何某乙已自行偿还借款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甲以被告何某乙已自行偿还借款,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工友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