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张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的理赔款127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任何某付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工友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