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志会,南洞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晓慧,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24日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同意给付原告王某筑路款48000元(已当庭兑现),原告王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王某开通的南洞乡X组从打挤垅大埂嘴自上至牛皮江路段自即日起被告郭某就该路段不追究原告王某的任何责任。
本案诉讼费1400元,原、被告各承担7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宋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