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田某、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田某、刘某欠原告徐某运费x元,定于2011年5月5日前付x元,下余款x元,定于同年6月至9月,每月5日前付x元。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有权按起诉状的申请追加利息1800元。(原告委托收款人帐户:中国银行戏马台分行,帐号(略),收款人陈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静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