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启明,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周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舒晓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