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亦捷,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忠锋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