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X路华北石油三处三区X幢X单元X室
被执行人陕西XX鱼化龙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鱼化寨福谦堡X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XX鱼化龙网吧有限公司未履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陕西XX鱼化龙网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x元交至法院并依法返还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为x元,执行费343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佳&x